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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硕士研究生导师职责的规定(试行)

点击数: 时间:2021-03-03 09:00:00 作者:

         关于硕士研究生导师职责的规定(试行)       
为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湖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湖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湖南科技大学《关于推行导师组集体指导方式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机械工程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导师(导师组长)对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及培养质量(包括研究实践、学术规范、课程学习、学位论文以及研究生管理)全面负责。学术型导师是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及培养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实践型导师与学术型导师联合指导研究生应用实践。  
二、认真履行《湖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岗位职责。  
三、导师(导师组)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发生培养差错与事故的,除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学院(学科)还将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研究院领导诫勉谈话,并责成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工作:  
(1)导师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与研究生一起制订培养计划并提交规范的材料,经管理人员督促仍未及时提交;  
(2)导师无故未按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完成各培养环节或(和)论文工作并提交规范的材料,经管理人员督促仍未及时完成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责任人当年相应指导津贴(或扣除导师组长当年相应指导津贴的60%,并扣除具体负责导师当年相应指导津贴的40%),并减少责任导师当年(或下年度)招生人数:  
(1)因导师疏于管理或者监管不力造成所指导研究生恶性事件;  
(2)经导师审核过的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3)答辩之后,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各级抽检中评审为不合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责任人当年相应指导津贴(或扣除导师组长当年相应指导津贴的60%,并扣除具体负责导师当年相应指导津贴的40%),并停止责任导师当年(或下年度)招生:  
(1)在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等言行;  
(2)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3)在与学生交往过程中存在勒索或变相勒索行为。  
四、本规定自2016年9月起实施,由智能制造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